甘肃警察职业学院承办公安业务培训班工作办法(试行)
来源: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:2014-12-15 11: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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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认真贯彻省公安厅党委《关于加强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建设的决定》精神,强化在职民警培训,规范公安业务培训班承办工作,提升服务质量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省公安厅各部门及基层公安机关在我院举办的公安业务培训班,在计划办班前20天,要与我院联系办班事宜。接待工作由培训中心负责。
二、培训中心受理公安业务培训班的办班需求后,应及时向分管副院长书面呈报拟承办公安业务培训班的请示。明确办班单位、办班时间、培训人数、培训天数、是否列入年度全省公安教育训练计划等,请分管副院长审批。培训中心根据院领导的批示精神,向办班单位作出是否同意承办的明确答复。
三、对院领导批示同意承办的公安业务培训班, 由培训中心负责与办班单位协商确定具体开班时间,并分头做好准备工作。
四、在公安业务培训班开班前5天,培训中心应填写《培训班呈报表》,呈送分管培训、后勤保障和教学教辅工作的副院长审批,分送后勤保障处、教务处、图书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,各自按职责抓好落实。
五、公安业务培训班学员的管理工作, 由办班单位管理人员负责,培训中心安排专人协调配合。
六、公安业务培训班学员要认真学习《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培训学员手册》,严格遵守。
七、本办法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。
八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