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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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财行〔2017〕43 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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甘肃省财政厅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
甘肃省公务员局关于调整省直机关
培训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
省委各部门,省政府各部门、各直属机构,人大办公厅,政协办公厅,省高级人民法院,省人民检察院,各人民团体,各民主党派省委员会和省工商联,中央在甘各单位:
根据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精神,现就调整省直机关培训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,分项核定、总额控制,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。
一类培训是指省委、省政府批准举办的培训项目,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00 元(其中:住宿费270 元,伙食费150 元,场地、资料、交通费50 元,其他费用30 元);
二类培训是指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,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天400 元(其中:住宿费210 元,伙食费110 元,场地、资料、交通费50 元,其他费用30 元)。
以其他人员为主的培训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类执行。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。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。
二、师资费(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费、城市间交通费等)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。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,每半天最多按4 学时计算。讲课费(税后)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 元,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 元,院士、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 元。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。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,不重复计算讲课费。
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我省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,住宿费、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,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。
三、省外培训执行属地化培训费标准。确属特殊情况,必须选择省外培训机构承办培训的,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,培训费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标准。
四、各部门、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 月31 日前同时报省委组织部、省公务员局备案。对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,以及超范围、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。同时,要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和培训费制度,加强培训审批管理,从严审核培训费支出,对违反培训费管理规定的行为,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。
五、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,不得向参训人员收取任何费用。
六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甘肃省财政厅
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
甘肃省公务员局
2017年8月8日
公开属性:依申请公开 |
印发单位:甘肃省财政厅 2017年8月8日印 |
(共印300份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