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培训中心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
来源:培训中心 发布时间:2014-12-16 15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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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从严治警方针,增强组织纪律观念,加强队伍规范化、正规化建设,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,依据学院请销假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一、培训中心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请、销假制度,因事不能上班必须请假,因病不能上班应持学院医务室或医院证明请假。请假未获批准应坚持上班。
二、请假半天由科长批准,并报告分管领导;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;请假2天由主任批准;请假3天以上由主任审核,报分管副院长审批。
三、假满后应及时销假,无故不请假或未经批准超假、逾期不归者,按旷工对待。
四、节、假日离开兰州时,主任科员、副科长、副主任科员、科员向分管领导和科长报告,副主任、副调研员、科长向主任报告,主任向分管副院长报告。所有离兰的人员,均应告知去向和联络方法。
五、本制度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